(原标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卡倍转02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卡倍亿行使“卡倍转 02”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卡倍转02”发行上市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月 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529万张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529,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1,085,217.56元。公司可转债于 2024年 2月 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初始转股价格为 49.01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第一次调整转股价情况 2024年 3月 11日和 2024年 3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向下修正“卡倍转 02”转股价格。公司于 2024年 3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卡倍转 02”转股价格的议案》,确定将“卡倍转 0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 41.43元/股,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4年 3月 28日。
2、第二次调整转股价情况 2024年 5月 10日,公司召开了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 5月 29日,公司对外披露公告,根据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及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卡倍转 02”转股价格由 41.43元/股调整为 29.2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6月 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二、“卡倍转 02”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卡倍转 02”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相关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4年 12月 3日至 2024年 12月 23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卡倍转 02”当期转股价格(29.24元/股)的 130%(含 130%,即 38.01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已触发“卡倍转 02”有条件赎回条款。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行使“卡倍转 02”的提前赎回权利,拟于 2025年 1月 15日提前赎回全部“卡倍转 0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行使“卡倍转 02”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行使“卡倍转 02”提前赎回权利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