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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川仪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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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川仪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交易时间段,现场会议在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工业园科研楼一楼会议厅召开。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6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3,366,750股。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9,295,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527%。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 田善斌先生
    • 吴正国先生
    • 黄治华先生
    • 陈红兵先生
    • 姜喜臣先生
    • 陈承先生
    • 何朝纲先生
  5.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 柴毅先生
    • 王雪先生
    • 唐祖全先生
    • 朱振梅女士
  6.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张博先生
    • 何欢女士
  7.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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