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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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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5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5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85名,代表股份306,175,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666%。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包括: 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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