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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导纳米: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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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律师声明事项
  2.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5. 对《问询函》的回复

  6.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问询函》问题 1)
    •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及研发规划的考虑,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具体联系与区别,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 结合公司的技术及人员储备、客户积累、产品进展、行业地位、产品技术壁垒及市场竞争格局、产业政策、设备采购以及前次募投项目尚未达产情况等,说明“半导体薄膜沉积设备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生产相关产品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后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公司经营计划等情况说明公司实施“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的必要性,具体研发内容以及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
    • 结合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格局、产品竞争优劣势、公司现有及新增产能情况、产销率、在手订单及转化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半导体薄膜沉积设备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产能规划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施。
    • 本次募投项目租赁厂房的使用年限、租赁年限、租金及到期后的处置计划,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涉及新增关联交易,是否与关联方共用人员、资产和技术,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 关于前次募投项目(《问询函》问题 2)
    • 结合前次募集资金最新一期的使用金额,说明前次募投项目使用进度情况,“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光伏及柔性电子设备扩产升级项目”和“基于原子层沉积技术的半导体配套设备扩产升级项目”是否能够如期完成。
    • 结合“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度,说明该项目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后续资金使用安排,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 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必要性,并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IPO时作出的关联交易的承诺,说明相关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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