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2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告了《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10点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2号陕煤化大厦2310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福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9:15-15:00。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25名,代表股份1,325,435,875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3416%。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公司收购陕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1.091.843.0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761%;反对232.864.9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89%;弃权72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6、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