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内容摘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召集: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2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召开:2024年12月23日13:30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再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王恒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出席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18.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3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议案1:同意8.954.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39%;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1%;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09.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1%;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1%;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8%。
七、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