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社会上存在的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的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任副组长。 -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评估舆情影响、协调对外宣传、负责信息上报等。 - 第六条: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信息,跟踪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配合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及时通报舆情情况。 - 第八条: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九条: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制定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 第十条:处理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对外宣传,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包括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重大舆情还需报告舆情工作组。 -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灵活处置。 -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召集会议,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调查真实情况、与媒体沟通、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发布澄清公告、采取法律措施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第十六条: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泄露信息导致公司受损,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