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控股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8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提升控股公司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能力,公司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雅城与湖南银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天津合纵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雅城与广发银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路 3、法定代表人:韩国良 4、注册资本:伍亿陆仟叁佰捌拾陆万零捌拾陆元整 5、成立日期:2007年07月31日 6、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的制造、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生产、销售、研制;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生产;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电池销售;汽车动力电池、电子产品的研发;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究;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新能源技术推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的销售、生产、研发;动力电池回收技术开发及梯次利用研究;蓄电池循环利用;蓄电池再生利用。 7、与公司关系:控股公司 8、其他说明: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4年9月30日/2024年前三季度|| | ---|---|---|---|---|---|---| | 项目|(经审计)|(经审计)||(未经审计)|(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502,963.23|502,963.23|502,963.23|312,151.00|312,151.00|| | 负债总额|376,577.35|376,577.35|376,577.35|212,785.89|212,785.89|| | 净资产|126,385.88|126,385.88|126,385.88|99,365.11|99,365.11|| | 营业收入|120,737.57|120,737.57|120,737.57|97,250.68|97,250.68|| | 净利润|-36,171.24 -18,029.80|-36,171.24 -18,029.80|-36,171.24 -18,029.80|-36,171.24 -18,029.80|-36,171.24 -18,029.80|-36,171.24 -18,029.80|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合纵、天津新能已与湖南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甲方(债权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2、乙方(保证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伍亿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天津合纵拟与广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甲方(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乙方(保证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贰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29,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183,862.94万元的179.16%。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天津合纵、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能及湖南赫利俄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合纵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43.51%;为控股公司湖南雅城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19.65%;为控股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5.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180,669.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98.26%。其中为控股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790.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4.78%。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上述内容中如各数相加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担保合同》; 2、《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