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太湖皇冠假日酒店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7人,代表股份795,664,7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498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79,494股,反对6,872,133股,弃权20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41%。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168,305股,反对296,013股,弃权200,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