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章 附则 -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