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217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5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鑫源东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85,983,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6527%。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969,57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9,4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4,2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