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项颂雨律师、高鹤怡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4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2024年12月20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3号院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8,024,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46,150,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63%。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审议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3,998,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742%;反对170,9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156%;弃权5.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