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两 JuNHE 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II 20层 邮编: iO0005 电话:(8⒍ 10)8519· 1300 传真:(aOˉ1o)851⒐ 1350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9”)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 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9”)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1月 23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 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己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1月 29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以 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1月 29日在贵公司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 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通知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 12月 20日上午9:30如期在 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秀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从2024年 12月 20日上午9:15开始,截止于当日下午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0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3,708,35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33077%。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5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470△ 85,40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5000%;H股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3,522,94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668077%。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 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 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 《2024年三季度利润预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选举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1; (3)关于选举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2; (4)关于选举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3。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1股东大会对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并同意选举杨秀明先生、高宙先生、侯曦蒙女士为重庆银行第七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 2股东大会对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并同意选举黄汉兴先生、郭喜乐先生、付连先生、周宗成先生、吴珩 先生、余华先生为重庆镊行第七届上事会非执行重事。 3股东大会对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并同志选举朱燕建先生、汪钦琳女刂:、刘瑞晗女士、曾宏先生、陈凤 翔先生为重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