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韩欢欢、江林枫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7号公司4楼404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刊登了《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内容,向全体股东公告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出席方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等。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0日14:30于公司4楼404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会议由李金陆主持。到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既定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15人,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有3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有512人,代表股份793,141,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754%。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了议案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91.556,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8001%;反对票1.198,5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1511%;弃权票386,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04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