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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威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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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亚威股份”,股票代码“002559”。
  3. 公司现持有扬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4年7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41938999)。
  4.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超过17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8. 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2023年度奖励基金。
  9. 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票。
  10. 存续期为长期存续,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直至本计划项下之标的股票被全部出售或全部被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或持有人的继承人个人证券账户。
  11. 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2. 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1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4.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
  15.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员工意见。
  16.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7.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
  18. 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19.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 公司依法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21.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

  2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均将回避表决。

  23.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24.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公司采用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持股计划有权公平参与认购。

  25. 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26. 本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7. 结论意见

  28.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亚威股份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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