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于2024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4年12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12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024年12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魏志勇先生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89名,代表股份59,302,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34%。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83名,代表股份849,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0%。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70,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