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23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731.77万元。募集资金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联席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 高端装备用先进钛合金项目(一期):项目投资总额74,459.68万元,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74,459.68万元,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48,731.77万元。 2.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0,000.00万元,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30,000.00万元,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0,000.00万元。 合计:104,459.68万元,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04,459.68万元,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58,731.77万元。
三、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可以采取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结算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 具体支付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付款单据,通过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3. 财务部门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序时逐笔统计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建立明细台账。 4. 综合考虑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财务部汇总后发起置换申请流程,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一般资金账户,同时通知并报送联席保荐机构备案。 5. 财务部门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 联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各自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