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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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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六条至第八条: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完成必要的报告、备案或公告。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1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等内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传真、传签、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与会董事和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等内容。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四条: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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