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完成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该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ESG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话及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以前述方式召开的,委员口头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且同意的委员人数满足本制度规定的,则相应议案即时生效。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和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