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伯特利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100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说明公告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相关文件的内容。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9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2.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 3. 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 4.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2019年12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3.5万股。 6.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预留部分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 7. 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20年7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万股。 9. 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11. 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12.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 13. 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14.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15. 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修订的具体情况 1. 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公司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进行修订。 2.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1)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节第(三)段修订如下: 修订前: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由公司统一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修订后:增加了对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2)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第二节修订如下: 修订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修订后:增加了激励对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3)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节修订如下: 修订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修订后:增加了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职务变更的处理措施。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修订激励计划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可以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增强股权激励效果、达到激励目的。本次修订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监事会核查,本次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修订相关文件的内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修订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修订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将本次修订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