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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世龙: 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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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三条:本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五条: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大股东、董监高股份的转让管理 - 第六条:具有特定情形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包括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等。 - 第七条:存在特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 - 第八条:存在特定情形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离职后半年内等。 - 第九条:公司董监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等。 - 第十条: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第十一条: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十二条:存在特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包括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等。 - 第十三条: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 第十四条: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 第十五条: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减持规定。 - 第十六条: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 第十七条: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八条: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十九条: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二十条: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本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计算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三章 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三十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第三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监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监高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其董监高应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证券登记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大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第三十七条:本章规定适用于特定增持股份情形,包括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百分之二的股份等。 -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监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 - 第四十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 第四十一条:属于特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 第四十二条:属于特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 第四十三条: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增持具体情况等。 -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第四十五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大股东、董监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监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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