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涵盖股东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会对总经理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 第三条:授权管理原则是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 第四条:重大决策、重大交易、重大日常经营相关业务等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实行决策批准或集体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 第五条: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未经股东会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 第六条: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 第七条:公司日常一般性、经常性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授权董事长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授权内容 - 第一节 授权事项 -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签署重要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处置权等。 -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批准项目实施计划等。 - 第二节 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 - 第十条: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 - 第十一条:交易决策权限分为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具体标准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利润等。 - 第十二条: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分别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特定情形下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三节 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 - 第十四条:生产性流动资产支出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十五条: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支出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5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十七条:其他非生产性业务合同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十八条: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关联交易权限规定执行。 - 第四节 资金支付 -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遵循预算控制原则,总经理审批预算范围内财务收支事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二十条:生产性流动资产支出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支出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5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二十二条:费用报销与借支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金往来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由董事长审批。 -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金支付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章 审批授权以及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授权内容、权限应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免予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及时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 -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