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2794062H。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年 3月 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86万股并于 2018年 4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泰山路 19号,增设经营场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北路;邮政编码:2410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0,651.08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宗旨:采用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开发先进的产品技术,生产和销售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和销售各类汽车安全系统零部件、电子控制模块、软件及总成;提供相关技术及管理咨询服务和不动产、设备租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 8名,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原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投入公司,折合为公司股份共 15,000万股,净资产余额部分 141,543,466.90元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 ---|---|---| | 1|YUAN YONGBIN(袁永彬)|3,607.50 24.05| | 2|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2,886.00 19.24| | 3|熊立武|2,886.00 19.24| | 4|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164.50 14.43| | 5|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443.00 9.62| | 6|芜湖市世纪江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21.50 4.81| | 7|杭州创东方富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1.50 4.81| | 8|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570.00 3.80| 合 计 15,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651.082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以上(不含本数)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