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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利: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伯特利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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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伯特利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伯特利”“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以下 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3〕193号,以下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公司修订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管理办法(以下 称“本次修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修订相关议案,本次修订 的主要内容如下(字体加粗内容系本次修订内容):

(一)《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 | 章节|原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 ---|---|---| | 第四章|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 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的36个 月后依据各年度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 分配至持有人。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 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 核。员工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 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 的股票系数如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 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的36个 月后依据各年度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 分配至持有人。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 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 核。员工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 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 的股票系数如下:| | 第四章|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 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 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 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 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 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 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 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 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 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 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 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 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 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 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 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 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 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 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 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 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 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对持有人标 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公司根 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 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 定(1)处理;已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 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 定(2)处理,已解锁且已出售的部分, 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 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 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 章节|原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 ---|---|---| | 第四章|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时起的36个月后依据各 年度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 人。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 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 核。员工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 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 的股票系数如下:|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时起的 36个月后依据各年 度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 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员工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 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的股 票系数如下:| |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 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2、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 划的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 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 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 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 期限内足额缴款; 2、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 的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 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本计 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 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6、持有人承诺,若在本员工持股计 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 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的行为,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 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 考核”之“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 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 持有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有权从应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扣 除损失金额,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 失金额的,则持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 偿剩余金额。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 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第四十七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 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 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

二、本次修订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员工持股计 划的业绩考核、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等相关事宜进行修订。 本所认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 定。

三、本次修订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修订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7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 变更和终止,因此本次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修订已履行必要 的批准程序。

四、本次修订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修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修订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修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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