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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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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 召集与通知:2024年12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开。2024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15日。
  3.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5.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6. 出席会议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149,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061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 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8.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0. 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11.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12. 表决结果

    • 议案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72,65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81%;反对2,41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79%;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 议案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延长有效期内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72,66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5%;反对2,40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1%;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13. 结论意见

  1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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