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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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81号文批准,由镇江恒顺酱醋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1104569)。 第三条 公司于2001年1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2001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Hengshun Vinegar-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恒顺大道66号 邮政编码:2120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894.360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决定重大问题,事先应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实现公司的整体规模扩张,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以回报股东。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醋、酱油、酱菜、复合调味料、调味剂等系列调味品;副食品、粮油制品、饮料、色酒、恒顺牌恒顺胶囊及相关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粮食收购;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调味品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网上贸易代理;包装设计、展示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食品机械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物运输;谷物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牛奶公司、镇江广玉兰宾馆、镇江市豆制品厂、镇江生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名称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1 |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 78,435,000 | 净资产折股 | 1999年8月10日 | | 2 | 镇江市牛奶公司 | 2,178,750 | 净资产折股 | 1999年8月10日 | | 3 | 镇江广玉兰宾馆 | 2,178,750 | 净资产折股 | 1999年8月10日 | | 4 | 镇江市豆制品厂 | 2,178,750 | 净资产折股 | 1999年8月10日 | | 5 | 镇江生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2,178,750 | 净资产折股 | 1999年8月10日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08,943,60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08,943,608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