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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股份: 一拖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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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拖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 - 第五条: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特定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期限 - 第八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会。 - 第九条:股东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个月内举行。 -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会。 -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五条: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章 股东会的决议类型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四十三条:普通决议事项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等。 - 第四十四条: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

第九章 股东会的投票表决与会议记录 - 第四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章 股东会的决议和公告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第六十三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 第六十四条:如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除本规则另有说明,本规则中采用的用语与公司章程的用语有相同的含义,并按公司章程中的定义及解释诠释。 -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一)《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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