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载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经民主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章伟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0,081,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43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部分董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6,374,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7%,反对 3,564,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3%,弃权 1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6,160,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1%,反对 3,78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7%,弃权 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