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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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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恒顺醋业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4点30分在镇江九华锦江国际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杭祝鸿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8,377,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398%。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6,096,84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9%;反对股数1,821,39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9%;弃权股数459,38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 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6,942,60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1%;反对股数871,141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弃权股数563,88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3.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6,951,46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股数940,781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6%;弃权股数485,38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4.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6,974,96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7%;反对股数933,881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股数468,78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5. 《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115,75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72%;反对股数1,239,39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4%;弃权股数408,58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4%。 6.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6,239,50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股数1,492,835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6%;弃权股数645,28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 7. 《关于清算注销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415,79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2%;反对股数911,801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67%;弃权股数436,14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1%。 8.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生物工程76.83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226,41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87%;反对股数1,026,49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81%;弃权股数510,82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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