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巴传媒”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李菊霞、郭雯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的议题等内容,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题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公司按照以上会议通知的时间及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董事长阎广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3,70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22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3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51,436,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1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股东类型|同意|同意|反对|反对|弃权|弃权|
| ---|---|---|---|---|---|---|
| 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451,256,161|99.9600|96,300|0.0213|84,000|0.0187|
| 中小股东|7,736,161|97.7224|96,300|1.2164|84,000|1.0612|
审议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全部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版辜务所承办律师:兴负责人:付世德李菊霞郭雯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