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5:30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鼎通科技一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的交易时间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名,代表股份73,971,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08%。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73,261,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088%。网络投票股东共65名,代表股份71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3,884,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3%;反对32,1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55,6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4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3%;反对32,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7%;弃权55,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