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2309号。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4年11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2日。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0点00分在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2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结果。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342,2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7%;788,4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0%;61,9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609,3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578%;3,992,8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1%;498,3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1%。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73,5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1%;374,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44,4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