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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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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其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三)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委派有董事或监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重要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或监事为重要参股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重要参股公司联络人为公司派驻的董事或监事)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如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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