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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香山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218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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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香山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2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会议通知与召开
  2. 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
  3. 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4.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5. 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1名,代表公司股份79,624,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868%。
  6.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 表决程序与结果

  9.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 《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刘玉达、徐彬、赵双双、王帅、唐燕妮、龙伟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 《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黄蔚、薛俊东、郭志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 《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陆立英、邓碧茵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79,552,104股,反对52,600股,弃权19,500股。

  14. 结论意见

  1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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