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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东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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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东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0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2月 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通化东宝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 12月 18日上午 10时,地点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4年 12月 18日至 2024年 12月 18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2. 出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881人,代表股份 833,825,0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2.07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 629,459,03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1.76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70人,代表股份 204,365,9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0.312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3.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832,074,5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0%;1,372,97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6%;377,491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4. 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5.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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