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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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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晟高科”)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中晟高科本次重组事项首次公告前六个月至《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4年 1月 9日至 2024年 11月 22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

核查范围包括: 1. 中晟高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2. 中晟高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3.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成年子女)。

核查期间为 2024年 1月 9日至 2024年 11月 22日。

根据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开立及交易情况的查询记录,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个人买卖中晟高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许汉祥 2024年 12 月 3日 6,240,000 协议转让 交易对方泷祥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其 80%份额

许汉祥系交易对方泷祥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其 80%份额,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许汉祥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 本人于 2024年 11月 4日与许晓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人将持有的中晟高科 6,2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0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许晓斌,前述股份已于 2024年 12月 3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2.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中晟高科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本人上述减持中晟高科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 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晟高科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 若上述减持中晟高科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除上述主体外,在核查期间,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所述内容真实、准确的情况下,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减持中晟高科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在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中晟高科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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