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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赛生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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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收购人”或“上海曜修”)因认购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65,以下简称“凯赛生物”或“上市公司”)股票而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3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3年 6月 25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彼时收购人尚在筹建;鉴于收购人已注册成立,本所律师就收购人相关信息等事项更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上海曜修,上海曜修系于 2023年 8月 15日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UM2RA5P。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曜修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曜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曜建”),上海曜建持有上海曜修 0.001%的份额;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td.(以下简称“CIB”)为上海曜修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上海曜修 99.999%的份额。

上海曜建系于 2023年 6月 27日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MACLX4WU8X,法定代表人为 XIUCAI LIU(刘修才),CIB为上海曜建的唯一股东。

CIB的股东为 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XIUCAI LIU(刘修才)本人及其配偶 XIAOWEN MA、儿子 CHARLIE CHI LIU),合计持有 CIB的 100%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曜修的实际控制人为 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上海曜修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本次收购的相关交易安排,CIB拟将上海曜建 49%股权转让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转让完成后 CIB持有上海曜建 51%股权,招商局集团持有上海曜建 49%股权。此外,CIB拟以所持部分凯赛生物股票向上海曜修认缴出资,持有上海曜修 50.9995%的份额;招商局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向上海曜修认缴出资,持有上海曜修 48.9995%的份额。本次收购完成后,上海曜修的实际控制人不变,其出资结构将变更如下:

(二)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收购

根据收购人与凯赛生物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凯赛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收购人作为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凯赛生物向其发行的不超过 153,595,531股(含本数)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3.34元/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90,0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60,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凯赛生物股份;CIB持有凯赛生物 165,199,32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8.32%;济宁市伯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宁伯聚”)持有凯赛生物 6,881,30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8%;济宁市仲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宁仲先”)持有凯赛生物 6,802,86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7%;济宁市叔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宁叔安”)持有凯赛生物 893,33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5%。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CIB、济宁伯聚、济宁仲先、济宁叔安持股比例合计为 30.82%。

本次收购完成后,假设凯赛生物发行 153,595,531股股份,同时考虑 CIB以 116,655.640股凯赛生物股票向收购人出资,则收购人将持有凯赛生物 270,251,17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6.67%;CIB持有凯赛生物 48,543,68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59%;济宁伯聚持有凯赛生物 6,881,30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93%;济宁仲先持有凯赛生物 6,802,86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92%;济宁叔安持有凯赛生物 893,33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2%。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CIB、济宁伯聚、济宁仲先、济宁叔安持股比例合计为 45.24%,超过凯赛生物已发行股份的 30%。

本次收购前后,凯赛生物的控股股东由 CIB变更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 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

(二)触发要约收购的事由及免于发出要约的适用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前,尚无凯赛生物股票登记于收购人名下,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凯赛生物股份比例将超过凯赛生物已发行股份的 30%。

2023年 6月 25日,凯赛生物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曜勤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时,收购人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不转让其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2023年 7月 21日,凯赛生物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曜勤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议案。

2023年 8月 15日,收购人注册成立,最终核定的企业名称为“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后 60个月内,不减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相关决策文件,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如下:

2023年 6月 25日,CIB董事会审批同意,将以其持有的 116,655,640股公司股票向上海曜修作价出资。

2023年 6月 25日,上海曜修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曜建同意,待上海曜修设立完成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

2023年 6月 25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海曜修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3年 7月 21日,上市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曜勤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设立)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年 8月 17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 6月 4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4年 6月 27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延长至 2025年 7月 19日。

2024年 7月 29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 11月 8日,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024年 12月 3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62 号)(注册生效日期为 2024年 11月 25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 12个月。

2024年 12月 16日,CIB与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票出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收购尚需 CIB以其持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向收购人出资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并完成过户登记及完成凯赛生物股份发行相关登记等手续。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相关各方已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收购现阶段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收购人及相关各方完成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之“(二)尚未履行的批准及决策程序”所述程序的前提下,本次收购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要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各方尚需根据本次收购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核查

收购人系于 2023年 8月 15日注册成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凯赛生物股票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方式的情形;收购人及相关各方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收购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的前提下,本次收购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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