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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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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事项的决议,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等情形,符合发行条件。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0,000.00万元,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 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00%,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均不足以使其中任何一名股东满足关于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亦不存在由一名股东所提名的董事对董事会构成控制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 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取得开展主营业务的主要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证书,未在中国大陆以外通过设立机构方式开展经营,最近一年一期未从事房地产业务、金融、类金融、教培、传媒、广告、互联网等业务,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系。

  9.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多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租赁物业、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0.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1.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12.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金额较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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