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 12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 - 第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 第四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七条: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特定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配合证券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公告。 -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特定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罚则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