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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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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媒体发布了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4.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7日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第7栋4楼会议室(二)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
  6.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9:15至15:00。

  7.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8.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规定。
  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0人,代表股份38,426,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142%。
  10. 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11.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2. 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意15,689,5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35%;
    • 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87%;
    • 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8%。
  13. 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同意38,410,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78%;
    • 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5%;
    • 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6%。
  14. 结论性意见

  15.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6.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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