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6号)核准,永安期货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555,556股,并于 2021年 12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后总股本为 1,455,555,55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10,000,000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 3名股东,共计 928,037,5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76%,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年 12月 23日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有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公司与受让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该承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之公司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或安排,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或安排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亦不存在相关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928,037,552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12月 23日;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具体如下: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 剩余限售股数量 | | --- | --- | --- | --- | --- | --- | | 1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9,347,825 | 30.18 | 439,347,825 | 0 | | 2 |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350,000,000 | 24.05 | 350,000,000 | 0 | | 3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138,689,727 | 9.53 | 138,689,727 | 0 | | 合计 | - | 928,037,552 | 63.76 | 928,037,552 | 0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 --- | --- | --- | | 1 | 首发限售股 | 928,037,552 | | 合计 | - | 928,037,552 |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实际减持股份时,除需遵守其已作出的减持相关承诺外,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分类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 --- | ---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928,037,552 | -928,037,552 | 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527,518,004 | 928,037,552 | 1,455,555,556 | | 股份合计 | 1,455,555,556 | 0 | 1,455,555,556 |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永安期货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永安期货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永安期货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