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进行短线交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