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彩蝶实业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施建明先生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数76,546,0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880%。 -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98名,代表股份数510,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00%。 -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结构调整、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延期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76,873,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5%;反对176,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2,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2924%;反对176,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6198%;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878%。
四、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