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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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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7 号天津艺龙酒店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内容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853,443,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3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1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3,765,2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9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287,4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30%;反对 5,450,6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3%;弃权 3,470,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44,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15%;反对 5,450,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352%;弃权 3,470,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033%。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0,089,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84%;反对 3,726,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8%;弃权 3,392,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45,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430%;反对 3,72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06%;弃权 3,392,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64%。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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