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1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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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7日14点00分在公司D3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全华强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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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出席人员的资格: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3,41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2,077,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4112%。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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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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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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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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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