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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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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牵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借助舆情监测系统、人工关键词检索等,及时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外部沟通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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