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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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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4点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887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69,619,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7025%。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3.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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