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了《海南矿业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三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劳模工匠和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海南矿业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战略管理部和证券法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 以 2024年油气业务权益产量为基数,2025年油气业务权益产量增长率不低于 8%,且 2025年氢氧化锂产量不低于 1万吨; 2. 以 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 以 2024年油气业务权益产量为基数,2026年油气业务权益产量增长率不低于 10%,且 2026年氢氧化锂产量不低于 1.5万吨; 2. 以 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2025-2026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2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 以 2024年油气业务权益产量为基数,2027年油气业务权益产量增长率不低于 12%,且 2027年氢氧化锂产量不低于 1.8万吨; 2. 以 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25-2027年三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45%。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结合公司“271”排名机制,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不合格”的,不得解除限售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合格”及以上的,但构成总评成绩之一的“考核年度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未达标的人员,该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按授予计划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的 80%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合格”及以上的,且构成总评成绩之一的“考核年度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达标的人员,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按授予计划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的 100%解除限售。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 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战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 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 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