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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建设: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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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但需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第十五条: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 第二十八条: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组织实施。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以至罢免。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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