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江交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2293号,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于2024年12月13日14: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海龙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15:00至2024年12月13日15:00。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775,27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74,88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334,406,393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股数39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